1.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 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 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 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土地及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 具:
5.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6.
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 使用執照影本;
8.
確無現有農舍證明,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