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土地未臨路,土地坐落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 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