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為彰化縣鹿港鎮後寮巷臨83號屋前之巷道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現場土地僅供建物所有人占用,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土地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52─1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