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水泥磚造1層建物1間,及通往該建物之道路、庭院空地;119─1地號土地係98地號東方約500公尺處之雜木林;141地號土地係98地號東方約200公尺處之雜木林,部分為道路;141─1地號土地係98地號東方約250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14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9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