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996號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現場查封、指界,債務人之母親於現場表示該屋為其自住,屋內牆壁均有壁癌。惟相關人員未入內查看,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向抵押權人洽詢塗銷事宜。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70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公司核發之拍定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3年4月24日台財產南管字第11300070400號函(函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996號卷),本件701建號建物之基地部分占用鄰地即國有土地即同段916地號土地,使用關係為無權占有,並無合法使用權源,應買人投標前應自行考量,並須負擔被拆除之風險,應買人亦應注意。
6.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閒,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7.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執行標的本公司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公司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