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6地號土地及96建物(含暫459建號增建部分) 之應有部分,上開土地與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115地號 土地上除有96建號建物坐落外,而96建物(含暫459建號增建部分)由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尚有 其他共有人之建物多棟坐落,而
3.
116地號土地上現部分面積為數棟第三人建物,另有部分 土地為雜草空地。前開其他共有人及第三人之建物多棟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 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暫編459建號是96建號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 次序如下:
7.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 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 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 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8.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
9.
116地號為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徵收為取得方式) 115地號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