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97年4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有增建部分,另債務人 哥哥表示自住中。本院復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新發 段7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六龜區新發里和平路105號)及空地,債務人曾OO 在場表示該屋由其一人居住中,並稱標的建物無漏水,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及土地 共有人就各該建物、土地均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建物或土地之共有人僅就建物或土地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 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