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18日查封時,共有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目測 建物之大片牆壁,有滲水剝落。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面廚房、二樓後面房間及三樓神明廳, 皆為增建。
2.
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3年9月10日函文所示,建物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 殊情事,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 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暫編第128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