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2筆土地上有房屋數棟,其餘為果樹、雜 木。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
7.
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 交。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