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018丙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新路尾小段18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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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7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8
保證金:
1.4
總坪數:
24.6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24.6 坪
總現值:
4.6 萬
拍後增值:
-2.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段新路尾小段 180地號,面積 407 m2,持分 1/5,6.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3.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0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 芳區漁寮路112號房屋南南東方約1.06公里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180 地號土地為181地號土地之地中地。」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交易冷清地區,本地區位於台鐵三貂嶺車站南側 山坡地區。區域內無土地開發,不臨路且無學校及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 條件差,土地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5.
本件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 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 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
7.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9.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10.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 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 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段新路尾小段 180地號
407 m2 × (1/5) × 560 元 - 6.8 萬元
= -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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