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及地政人員至現 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魚寮子小段84-
                                            
                                         
                                        
                                        
                                            
                                                3.
                                            
                                            
                                                84 -3地號,位於新北市瑞芳區魚寮路485號建物東北方約
                                            
                                         
                                        
                                            
                                                4.
                                            
                                            
                                                270公尺處, 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標地號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84-3地號設定抵押權新臺幣50萬,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