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9183

新北市瑞芳區新猴硐段70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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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13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0
保證金:
30
總坪數:
423.3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423.3 坪
總現值:
114.7 萬
拍後增值:
-35.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新猴硐段 708地號,面積 8,395.6 m2,持分 1/6,150 萬
法院筆錄 (7)
2.
據114年4月22日執行筆錄所載: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猴硐路184之1 號(福德宮)之東北方約150米處,其上有道路通過使用,其餘為雜樹林。又地 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 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 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 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 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新猴硐段 708地號
8,395.6 m2 × (1/6) × 820 元 - 150 萬元
= -3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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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311.4 坪 / 65.5 萬
2025/7/23
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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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838.4 坪 / 111.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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