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8萬 元。 2.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 萬元。
3.
民國114年7月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7地號土地係位於電桿 「高定分福 CO546-HD56號」西方約7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 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 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337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7.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