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儉37147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粗坑小段350-1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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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9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18.2
保證金:
143.7
總坪數:
1,657.5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657.5 坪
總現值:
180.8 萬
拍後增值:
-53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張宏得
張宏得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粗坑小段 350-1地號,面積 131,506 m2,持分 1/24,718.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7)
1拍,2025/3/25,總底價 994萬,保證金 198.8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5/4/22,總底價 844.9萬,保證金 169萬,坪單價 0.5萬/坪,停拍
停拍,2025/3/28,停拍
1拍,2025/11/25,總底價 994萬,保證金 198.8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5/12/23,總底價 844.9萬,保證金 169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3拍,2026/1/21,總底價 718.2萬,保證金 143.7萬,坪單價 0.4萬/坪,停拍
停拍,2026/1/15,停拍
法院筆錄 (12)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 予元大國際商業銀行,拍定後,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35 0-1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聖南25號之
3.
26號、28號、無門牌號碼 等四棟建物坐落其上,另部分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之雜草林地。」等語。
4.
系爭土地上倘有定著物、建築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 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其等與系爭土地間之 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依據民國114年1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雜木林及部分建築 用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地區未來發展潛力普通」等語。
6.
本件執行標的之共有人眾多,倘日後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優 先承買後,使得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7.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9.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0.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2.
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粗坑小段 350-1地號
131,506 m2 × (1/24) × 330 元 - 718.2 萬元
= -537.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8
2拍 不點交
150.6 坪 / 20.4 萬
2026/4/15
3拍 不點交
497.3 坪 / 86.7 萬
2026/4/14
特拍 點交
34.9 坪 / 11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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