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77地號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新臺幣50萬元,拍 定後塗銷。
4.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暫編198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查封及履勘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 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觀之似無人居住,有部分遺留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依鑑定報告略載:暫編建物依外觀研判並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 情事,另就海沙屋、凶宅等情事需另請單位鑑定且無官方正式資料可查詢,亦無債權人、 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告明,而查證有所困難等語。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7地號土地為暫編198建號建 物座落之基地;35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梅竹蹊25號前方空地,其上有倒塌之建 物;35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新北市雙溪區梅竹蹊27號房屋部分座落;376地號土地為門牌新 北市雙溪區梅竹蹊47號房屋前方空地;377地號土地為門牌新北市雙溪區梅竹蹊47號房屋座 落,且其上部分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債務人共有之土地應有部分,及其地上共有房屋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如土地與房屋共有 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 為一之立法精神,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基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高院66座 談會民執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均屬「雙溪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 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 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另依新北市政府地政 局民國114年6月9日新北地徵字第1141111086號函略載:本市雙溪區
12.
377地號土地現為債務人持分所有,無公告徵收註記,且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地 機關擬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資訊。
1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4.
本標內暫編19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63389號函檢附之拍賣 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略載: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本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 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1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6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56463號函略載:「
16.
377地號土地依地籍套繪系統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另新北市政府新 建工程處民國114年6月10日新北新地字1145226714號略載:『
17.
377 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事宜』等語;依新北市雙溪區 公所民國114年6月6日新北雙工字第1142987590號略載:「
18.
377地 號土地該所並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 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再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