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3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聖南25號之
5.
26號、28號、28號之1房屋占用,另有門牌 新北市雙溪區聖南29號前鐵皮屋占用。土地尚有以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 聖南25號之1西南方160至770公尺處,其上有產業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本件標的依謄本記載其上座落雙溪區武丹坑段粗坑小段468建號建物,主要 用途:農業用;主要建材:磚造,門牌號碼為:聖南25號之1,使用執照字 號:72都計外農使06號)。依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27日新北瑞 地登字第1146171556號函略載:經本所查詢,本案建物主要用途為「農業 用」,使用執照(72都計外農使06號),其建造類別、建築物用途皆為 「豬舍」。另依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23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46 172464號函略載:經函請本府工務局、新北市雙溪區公所協查,工務局自發函起至12月23日上午9時皆未回復;新北市雙溪區公所函覆該建築物係於 72年鄉公所核發之豬舍使用執照,非屬農舍。則參酌上開函示,該建築物 非認定為「農舍」,自無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4條第2項或民法第799條第5項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規定, 故倘武丹坑段粗坑小段350-1地號土地及同段468建號建物分離而移轉,於 法尚無不合。惟本件拍賣之土地應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 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 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 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 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 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