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到場 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外坪林5號建物西 北方約4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3.
3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又依據114年8月27日出具 之鑑價報告略稱「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距雙溪高中500~1000公尺內,距雙溪市場 1000~2000公尺內,距雙溪公園500~1000公尺內,生活機能普通」、「大眾運輸 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雙柑公路之埔尾站,距離距離勘估標的500~1000公尺 內、距高速公路基金交流道2000公尺以上、距板南線南港展覽館站2000公尺以 上,區域內停車場便利性普通,整體交通便利性普通」、「距雙溪區頂坪公墓 約500~1000公尺內」等語。然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尚應調查優先承 買權人(倘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該等優先承 買權之通知、行使程序需相當期間(通常耗時逾3個月以上)始能確定,此等因 等待優先承買程序進行肇致時間上之浪費,請應買人自行斟酌並納入是否應買 之考量;又於上開優先承買權通知、行使程序均終結並告確定後,倘未有優先 承買主張,本院將再發函請原拍定(應買、承受)人繳納尾(餘)款,未經本 院通知,請勿自行繳納尾(餘)款。 六、本件拍賣39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 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0.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2.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 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3.
3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 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