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至現場指界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地政人員稱:403-16地 號土地即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牡丹12號房屋(即493臨建號)之基地等語。493臨建號(三 層樓未登記建物),
4.
3層均無獨立出入口,以內梯與 1樓相通,統一由1樓大門出入。內有水電,傢俱、家電、日常生活用品,2樓有神明廳供奉神明 及祖先牌位。
5.
2樓牆壁有大面積壁癌、3樓鐵皮有漏水現象。無分管停車位。 依民國115年4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建 物為鋼筋混凝土造、鐵皮造3層樓之第
6.
3層。建物室內天花板、牆面部分有龜裂、脫漆、 壁癌。目前住家使用。頂樓鐵皮屋室內前側上方設有帆布。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4公 尺。臨近牡丹國小。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質良好。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關於493臨建號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所載。惟系封 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 應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 院。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