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系封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50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 的)南方約70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系封土地(應有部分)非都市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供營林及其 設施使用,其建蔽率、相關使用規定,應注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 計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提請應買人注意。 依據115年7月7日提出到院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為都市計畫外之山坡地 保育區林業用地,現為山坡雜木林地、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1筆,倘系封土地上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經濟作 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 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該等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與系封土地間 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