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貢寮 區枋腳街42號房屋東北方約200公尺處,為溪邊雜樹雜草地,無路可達;
3.
21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貢寮區枋腳街42號房屋西方約320公尺處,三筆土 地相連,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復依鑑價報告記載,140地號位枋腳溪邊,現 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雜草,無路可達。
8.
21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 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 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