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助儉1654

新北市貢寮區龍崗段77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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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6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92.3
保證金:
98.5
總坪數:
3,399.9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3,399.9 坪
總現值:
325.9 萬
拍後增值:
-166.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龍崗段 779地號,面積 44,957.3 m2,持分 1/4,492.3 萬
法院筆錄 (11)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3.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22號建物東北方40公尺至西南方300公尺範圍內,遭上開 建物全部坐落,部分為產業道路」等語。
4.
依據民國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77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 農牧用地,部分作為產業道路及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22號建物占用 中。地區未來潛力遲緩。」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執行標的779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 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 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 分割為單獨所有。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 分割為單獨所有。
9.
共有耕地辦理 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 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執行標的779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 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 件。
10.
坐落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 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 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 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 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 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 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坐落建物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請應 買人注意。又坐落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人 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
12.
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龍崗段 779地號
44,957.3 m2 × (1/4) × 290 元 - 492.3 萬元
= -166.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16
1拍 不點交
4,069.9 坪 / 438 萬
2026/8/18
3拍 不點交
4.1 坪 / 154.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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