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貢寮區下雙溪街15 之1號為基準,260地號位於基準南方約520公尺處,
4.
266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350公尺處,現均為雜樹林,無路可達。
10.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 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保護區。
11.
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