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 市雙溪區坤溪11號房屋為中心,標的位於西南方5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參考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08 9號卷附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3年12月5日新北地籍字第1132428066號函略 載:本標土地為耕地,惟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3月6日新北地徵字第1150399494號函略載:標的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地機關擬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事宜等 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3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36812號函略載: 以建物管理資訊系統、地籍套繪系統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記載等語;依 新北市雙溪區公所115年3月5日新北雙工字第1153932810號函略載:該筆土地本 所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 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 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