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5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不動產估價師及員警到 場,現場貼有吉屋出租,經查其為共有人之一盧進榮,稱其人在板橋,無法到場開鎖。債務人 不在場,現場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進入,屋內有室內梯通往二樓,二樓有室內梯通往三 樓頂樓,樓梯間即屋頂突出部分為增建494藍時建號。頂樓雖有鐵皮加蓋但無牆壁,地政人員稱 無法測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並非拍賣所有權之全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 盧進榮、許文宗、許景泰有優先承購權。
4.
494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該 建物目前非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 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該址 未註記是否曾發生死亡案件之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