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5清17156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57-1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
  • 10 點閱
  • 0 列管
  • 2026/9/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7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
保證金:
3.6
總坪數:
141.3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41.3 坪
總現值:
19.6 萬
拍後增值:
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57-12地號,面積 17,705 m2,持分 19/720,1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6)
2.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稱:「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下同)57-12地號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丁 子蘭坑4之3號』(下稱4之3號建物)西北方約8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有產業 道路經過」等語。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4之3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 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4之3號建物、其他定著物、農 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 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依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位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之山區,現況為雜木林並有產業道路穿過。市 場及學校接近性及大眾運輸條件均不佳」等語。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 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告),請自行參照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並自行 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 欄),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惟標的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 否確如地政人員所述?有無錯誤?有無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11.
本件僅拍賣土地,系封土地上倘有建築物,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 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即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 承租人)之情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院於拍定(應買、承受)後, 依法始得通知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買,倘經建物所有人主張以同一條件 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 爭執)、或雖有爭執然建物所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 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 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第三人已另循確 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 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 異議。
12.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15.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7.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 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8.
本件拍賣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 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 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 為止。
20.
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57-12地號
17,705 m2 × (19/720) × 420 元 - 18 萬元
= 1.6萬元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雙溪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