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61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700公尺處、無路可達,其上均 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4.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5年 5月4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837937號函略載:本件標的土地屬耕地,惟非位於本 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等語。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 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