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有門牌號碼新 北市雙溪區聖右5號房屋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使 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 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41985號函 略載:本標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事宜等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民國115年5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838568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依地籍套繪系 統查詢並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民國115年5月12日新 北雙工字第115393605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並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 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 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 後,得標人不得以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