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5清893

新北市雙溪區雙平段113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7.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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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28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4萬
保證金:
3.5萬
總坪數:
2.2坪
坪單價:
7.8萬/坪
持分地坪:
2.2 坪
總現值:
13.1 萬
拍後增值:
-4.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商業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雙溪區 雙平段 1139地號,面積 30.3 m2,持分 1/6,12 萬
(商業區 )
2.
新北市 雙溪區 雙平段 1141地號,面積 13.7 m2,持分 1/6,5.4 萬
(商業區 )
法院筆錄 (12)
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稱:「新北市雙溪雙平段(下同)1139地號、1141地號土地現由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雙溪區泰昌街14號』建物(以下簡稱14號建物)全部占用。」等語。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14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 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4號建物及其他定著 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依據民國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土地臨街?度:2.5米泰昌 街;勘估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市場及學校接近性:標的鄰近雙溪國小、高 中、雙溪區公所及傳統市場;大眾運輸條件:公車為定時定點,對外聯絡多為 自備交通工具進出,大眾運輸工具則以雙溪火車站為主。」等語。
5.
本件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 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 異議。
10.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不得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其 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 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本件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 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 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尚應調查優先 承買權人(倘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前開優先 承買權之通知、行使程序需相當期間(通常耗時逾3個月以上)始能確定,此等 (等待)時間上之浪費務請應買人斟酌並納入是否應買之考量;又於上開優先 承買權通知、行使程序均終結並告確定後,倘未有優先承買主張,本院將再發 函請原拍定(應買、承受)人繳納尾(餘)款,未經本院通知,請勿自行繳納 尾(餘)款。
16.
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雙溪區 雙平段 1139地號
30.3 m2 × (1/6) × 17,800 元 - 12 萬元
= -3萬元
2.
新北市 雙溪區 雙平段 1141地號
13.7 m2 × (1/6) × 17,800 元 - 5.4 萬元
= -1.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3
1拍 不點交
256 坪 / 79.4 萬
2026/10/28
1拍 不點交
723.9 坪 / 219 萬
2026/10/28
1拍 點交
376.9 坪 / 158.3 萬
2026/11/3
2拍 不點交
247.5 坪 / 76.5 萬
2026/11/3
2拍 不點交
24.1 坪 / 2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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