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民國95年4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平林休 閒農場北方600公尺之山坡雜林地,無路可達。嗣經於115年4月30日現場履勘, 經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雙溪區外平林45號之3房屋北方約710公尺 處,為雜樹林,無路可達。
7.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