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32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三叉坑8號』房屋(以下簡稱8 號房屋)西南方約160公尺至10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應有部分。上開8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8號房屋及其他定著 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5年8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3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 育區。現況為雜木林。地區未來發展潛力: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差。」等 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