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赴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 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下同)696地號 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澳43之1號』(下稱43之1號)建號西北方約110公尺 處,現場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7月27日新北地管字 第1151436839號函略稱:「69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等語。
2.
依據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坐落新北市雙溪區,鄰近 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較差;距雙溪區公所、雙溪戶政事務所、雙溪國 小、雙溪國中、雙溪分駐所約3公里,整體而言公共設施須至區域內始能享有, 且公共交通設施差,需賴私家車之使用;地質與地形易受到豪雨影響而產生土 石流和邊坡滑落」等語。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 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 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 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 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 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