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3.
150-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土地嶺街21之1號』建物坐落 (非本件拍賣標的,下稱21之1號建物),有水池,部分雜木林、部分產業道路經 過。
4.
148地號位於21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50公尺處,為雜木林,部分產業道路 經過。
5.
149地號位於21之1號建物北方約220公尺至東南方100公尺處,為雜木 林,上有經濟作物,有產業道路經過。
6.
150-5地號土地位於21之1號建物西北 方約100公尺處雜木林。
7.
156地號土地位於21之1號建物西北方約190公尺處雜 木林。
8.
157-1地號土地位於21之1號建物西北方約190公尺處雜木林。」等 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6筆。上開21之1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 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21之1號建物、其他定著物、農 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 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5年7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農牧用 地、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臨路現況:面臨產 業道路及園區道路路寬約4公尺。形狀:不規則形。地勢:起伏不平。土地位 置:差。」等語。 依據新北市地政局民國115年8月7日新北地籍字第1151545578號函稱:「貢寮區 雞母嶺段土地公嶺小段
9.
150-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同段150-
10.
150-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水利用地。同段156地號土地為山 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等語。本件拍賣之
11.
150-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 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 告),請自行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 其他相關規定,並自行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