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 北市文秀坑街14號房屋為中心,標的位於東南方360公尺處,其上有菜圃。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6月3 日新北地籍字第1151061347號函略載:本標土地屬耕地,惟非位於本市核定之 農地重劃區範圍。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