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雙澳39號建物為參 考點,662地號為位於前方6公尺之空地,662-9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5公尺,部分 土地為雜木林、部分土地為菜圃使用。664地號位於西方約145公尺,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664-1地號位於西南方約170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64-2地號位於西南方約165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70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30 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依土地謄本所示,662地號上有三叉港段三叉港 小段83建號建物座落。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 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 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 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 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各標的上之 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 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670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之農業用地,
8.
662-9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 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 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 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 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 意。
12.
670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 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6.
670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1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9.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 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2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21.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