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據到場 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4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外柑腳3 號建物北方約70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4.
本件執行標的113年9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屬山坡地保育區之林 業用地,交易情形少,大眾運輸條件差。地區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 性均普通」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 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 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 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