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地號土地位 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泰和街39之1號房屋西北方30公尺處,其上有鐵皮屋占 用;
5.
23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西南方50公尺、160公尺、11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標1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4年12月17日新北地徵字第1142556619號函略 載:
12.
236地號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地機關擬與土地 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事宜;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12月24日新北工建 字第1142614682號函略載:上開4筆土地依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地籍套繪圖查詢 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民國114年12月26日新北 雙工字第1142996961號函略載:4筆土地經查本所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 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 前,請自行再為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 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 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