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 指界稱:「新北市雙溪區魚行段乾溪子小段(下同)5-3及69-3地號係相連之土 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坤溪5號』建物(以下簡稱5號建物)後方起 至西南方280公尺範圍內,現況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揭5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
4.
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因無計劃道路可直接通 行使用,其經濟性、流通性、利用性及市場價格均較近鄰同一土地差」、「5-3 地號屬非都市計畫內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69-3則屬非都市計畫內山坡 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距雙溪國小1000~2000公尺、距雙 溪市場2000公尺以上、距雙溪兒童公園1000~2000公尺內,生活機能普通。大眾 運輸條件:普通。」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 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 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 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本件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尚應調查優先承 買權人(倘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前開優先承 買權之通知、行使程序需相當期間(通常耗時逾3個月以上)始能確定,此等 (等待)時間上之浪費務請應買人斟酌並納入是否應買之考量;又於上開優先 承買權通知、行使程序均終結並告確定後,倘未有優先承買主張,本院將再發 函請原拍定(應買、承受)人繳納尾(餘)款,未經本院通知,請勿自行繳納 尾(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