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5.
26號房屋間之巷道。本件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均屬「雙溪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無三七 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 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另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4年6月9日新北地 徵字第1141111086號函略載:本市雙溪區泰和段
9.
222地號土地現為債 務人持分所有,無公告徵收註記,且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地機 關擬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資訊。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仍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6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56463號函略載: 「
12.
222地號土地依地籍套繪系統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另新 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6月10日新北新地字1145226714號略載:『1
13.
222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事宜』等 語;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民國114年6月6日新北雙工字第1142987590號略 載:「
14.
222地號土地該所並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土地 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 再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