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侯硐路184之1號』建物(瑞德宮)為基準, ?696地號位於瑞德宮東南方約1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711地 號位於瑞德宮北方約150公尺處,部分面積為北37線道路(侯牡公路)穿越(含 公路兩側占用),部分為雜木林。?795地號位於瑞德宮西北方約58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3筆)應有部分。上開瑞德宮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 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瑞德宮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5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本件勘估標的屬非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使用上須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近侯硐貓村,地勢高低起伏較大, 區域主要聯外道路為侯硐路(侯牡公路),現況皆為原始林貌,部分有道路通 過。」等語。 另依據債權人提出、鑑價報告所附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中,有部分 面積已鋪設柏油路面並畫設交通標線作為公路使用,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務請自行向權責機關(例如:新北 市政府)查明確認。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