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3.
656-1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號273 號』房屋(下簡稱273號房屋)基地,部分面積為雜木林,部分有產業道路經 過。
4.
277地號:位於273號房屋西北方約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
5.
277-3 地號:位於273號房屋西方約2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3筆)應有部分,上開273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系封土地 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又上開273號房屋、其他定 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 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民國114年7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地形:不規則形。地勢:高亢。未面 臨道路。土地位置:差。尚未開發整地,無整地。區域位置:山林。交通運輸 便利性:欠佳。無危險或嫌惡設施。」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