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人員、轄區員警、鎖匠到場,因敲門無人應 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現場無水、無電,遺留大量廢棄物,牆壁天花板油漆落滲水。債權人 陳報室內無燈泡照明。因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函覆,未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覆,該建物未在該府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中;核能安全 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回 覆,該址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