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158地號: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逢甲路
3.
377-1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逢甲路
4.
240-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房屋前方之水溝、道路。?382地號:為門牌 號碼『新北市逢甲路242號』房屋占用。」等語。 民國115年6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
6.
382地號土地屬商業區。勘估標的使用現況:部分建築基地、部分雜木林、 部分道路使用。坡度緩坡。地區未來發展潛力:普通。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瑞 芳高工110M、瑞芳老街450M。」等語。 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土地,部分面積其上已鋪設柏油 路面、建置下水道並畫設交通標線,現作為道路使用供不特定之人車通行,是 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本件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相關爭議,悉 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4筆)應有部分,上開逢甲路
9.
242號房屋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 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逢甲路
12.
242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