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220公尺處與510公尺間,現為雜木林,無坐落建 物及經濟作物且無路可達。系爭1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 巷7-5號建物北方偏東約25公尺處與400公尺間之山坡地,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等語。
2.
據民國115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81地號土地為保 護區。193地號土地為保護區。大眾運輸條件可。」等語。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本件拍賣即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 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所繳金額予原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 於本件開標前親自到場並向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陳明者,得當場指各 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