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員警到場,債務人友人郭書豪(有委任狀)在場,標的 位於二樓,客廳牆壁有龜裂。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郭書豪稱是否為地震受創不清楚,其餘情形無。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 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 海砂屋),該建物非該府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 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447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