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8萬元。 2.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萬元。 3.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2萬元。
3.
民國115年4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室內置有神像及祖先牌位,傢俱齊全,室內屋況 維護普通。據債務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另經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經多次查 訪均無人應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