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4地號土地上 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113號房屋座落及房屋前空地。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 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依據基隆市政府115年2月1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50206709號函略載:「57
11.
584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本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小段158-
12.
158-1 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係為(7
14.
基使字第00071號使用執照卷內記載 之建築基地範圍。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 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 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 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 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 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