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拍定 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查封時,137-222地號土地乃門牌瑞興 新?2巷1號至7號房屋前方道路用地;267-52地號土地乃門牌1瑞興新?2巷11 號、12號及2巷13號房屋前M字型道路用地。本件標的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時 依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鄉村區之交通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 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 六、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6月10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45590號 函:標的經查該處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5年4月20日 新北瑞民字第1153577317號函略載:經查本區三七五租約登記簿,均無本件2筆 標的土地;依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8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71132 1號函略載:依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照地籍套繪圖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 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 應買人於投標前,請再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 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 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