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7,600,000元,拍定後塗 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5-3地號土地 位於新北市瑞芳區??魚坑路過港巷9號之1大門口西北方約290-555公尺處附近一 帶,為山坡地、現場無路可達,觀之為雜木林;301-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 區??魚坑路過港巷9號之1大門口西北方約24-234公尺處附近一帶,為山坡地、 現場無路可達,觀之為雜木林。本件因未臨路,故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4月2 9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81088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 耕地,惟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 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 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