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人員 現場指界陳稱:293之1地號位於??魚坑路過港巷10號之1鐵皮屋東南方50公尺 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及墳墓使用。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己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 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 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