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3.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
5.
194-2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偏東約25公尺與400公尺間之山坡 地,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6.
據民國115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94地號土地為住 宅區,194-
7.
194-2地號土地為保護區,大眾運輸條件可。」等語。